1、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停车费要在物价局进行备案,按照备案价格进行收取。如果物业公司存在不合理收费,您可向物价局投诉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劳动关系所得的一次性补偿”,也有中规定: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关系个人可支配收入的补偿(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及其他福利成本),部分在其三倍的数额之内当地的平均工资收入,去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不合理,这属于捆绑销售。
不合理!!绝对不合理!!但是现在政府不作为,不但对此不闻不问,还号称要放开停车场收费,让开发商和物业自行定价,政府不再干涉……
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的需取得经适房管理部门的同意,按原价出卖给符合经适房申请资格的人或家庭,免征土地收益金,该房屋性质仍为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按市场价出售的,需按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门缴纳15%的土地收益金,该房屋取得产权证视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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