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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净水产品装置将有新国标:分类得以明确

2009-08-18 08: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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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缺少国家标准,家用净水产品市场鱼龙混杂,产品良莠并存,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行业恶性竞争剧烈,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国家标准(下称《饮用水处理装置》)的主要起草人,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净水行业委员会秘书长顾久传道出这一标准的重要性。“家用净水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无品牌、无技术支持、无售后服务’的‘三无’产品生产企业的淘汰,也令生产企业在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时有了统一的方向和目标。”

  据了解,《饮用水处理装置》是由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任副组长单位,共同起草的,该标准已于2008年底通过审定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顾久传介绍,《饮用水处理装置》是一项推荐性的国家标准,重点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等内容。其适用于所有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明确产品分类

  “家用净水产品因净水原理和方式不同,种类繁杂,产品名称也五花八门,制定标准时对其进行明确分类十分必要。”顾久传表示。记者在《饮用水处理装置》的送审稿中也看到,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了明确分类: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主要水处理功能分为一般净水器(Y)——改善进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的饮用水处理装置,软水机(器)(R)——能够提供软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纯水机(器)(C)——能够提供饮用纯净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矿化水机(器)(K)——具有矿化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电解水机(D)——通过电解方式提供碱性水和酸性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消毒净水机(器)(X)——具有消毒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其他净水机(器)(Q)——除上述种类之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另外,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使用型式通常分为:饮水机专用净水器(Z)——与饮水机配套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龙头式净水机(器)(L)——直接安装在自来水龙头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台立式净水机(器)(T)——通常安放在台面上或地面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壁挂式净水机(器)(B)——通常挂在墙壁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管道式净水机(器)(G)——通常作为供水管道一部分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便携式净水机(器)(X)——便于随身携带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乘载式净水机(器)(C)——装载在车(船、飞机)上的可移动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中央净水机(器)(Y)——通常作为供水中心为用户提供所需水质用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供水方式分为:连续式——连接到水源能够自动完成连续供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非连续式——需要人工进行加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技术要求严格

  顾久传告诉《电器》记者,《饮用水处理装置》对净水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重点是对卫生安全、使用性能、使用寿命方面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饮用水处理装置》对卫生安全的要求包括:饮用水处理装置中与水接触材料及部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第三章要求,饮用水处理装置中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第三章要求,反渗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水处理装置》(2001)第五章要求,矿化水机(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第五章要求,其余饮用水处理装置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第五章要求。

  《饮用水处理装置》对于净水产品使用性能的规定为:所有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净水水质均应不低于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其中,反渗透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水质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水处理装置》(2001)第6.3条要求;纳滤水处理装置的净水水质还应符合CJ 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余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净水水质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与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第六章要求。

  此外,《饮用水处理装置》还规定,软水机(器)的净水总硬度应低于17.1mg/L;纯水机(器)的脱盐率≥85%;电解水机碱性水PH值应大于原水且不得大于8.5。

  对于产品的结构安全性,标准重点规定了3个耐压性。耐静态水压——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能经受最大工作压力1.5倍静水压,持续时间为10 min,任何部件都不应出现渗漏,包括任何进水软管;耐循环水压——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能经受住正常使用中的波动水压冲击,承受10万次0~1.25倍最大工作压力的循环压力测试,不渗漏不损坏;耐爆破水压——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能承受4倍最大工作压力的爆破压力,其所有涉水承压部件应保证足够的安全性能。

  而对于净水流量的规定则是:非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应不低于2L/h,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应不低于6L/h,净水流量均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5%,额定总净水量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5%。

  《饮用水处理装置》还规定,饮用水处理装置的使用寿命应大于其所用的饮用水处理内芯的额定使用周期,且不低于可清洗、再生、更换的饮用水处理内芯额定使用周期的2倍,并且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上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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